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思考

读了刘德良院长的如何定义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一文,我深受启发。

法律主体只能是人,企业,国家。不包括商品和服务,技术等。人工智能
是一种技术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。含有人工智能技术的产品仍是普通商品,
由人工智能产品生成的产品仍是普通商品。但是,由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
虚拟人的大脑,是与人无异的新新人类,是法律主体。因为由生物学克隆
技术得到的克隆人是人类的新成员,是法律主体。由物理技术制造的机器
人结合人工智能芯片的虚拟大脑,产生的智能机器人是人类的新种类,毫
无疑问是法律主体。可以做人类做的任何事,例如结婚,开公司,当工人,
农民等。

在人工智能的算法公开方面,有两个层次,科学论文层面是完全公开的,
软件源代码层面是部分开源,部分商业化运作的。如果从安全的角度上看,
考虑完全闭源,阻止技术扩散是安全的做法,这类似于核武器禁止扩散的
做法。一个事物具有的力量越大,它的危险性越大,必须把它局限于尽可
能小的范围内知晓。人工智能的力量一旦被危险分子掌握,就太危险了。

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技术作品,是否具有版权方面, 我是完全赞同
刘院长的看法。作品的创作主体是人,人使用工具进行创作,创作的主体
仍然是人,不是工具。人工智能技术是人手中的工具,与机床,电脑之类
的工具无异。工具创造的作品有独创性,就产生了版权,版权的所有人是
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或者是使用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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